卫生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食品复检和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牵头组织卫生、农业和质检系统的专家制定了食品检验复检机构条件(附件1)和相关工作程序(附件2)。现征求贵部意见,请于2010年9月26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认监委。 附件:1.食品检验复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复检机构申请及公布工作程序.doc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