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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前 言

 该文件是在 2007 年 4 月 30 日实施的 CNAS-CI07 文件基础上,主要对从业 人员资格做了补充和调整:在“组织与管理” 中提出机构的技术主管和报告授 权签字人在本机构执业不得少于两年;在“人员” 中对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检查、设计图复核及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的检查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 人及技术负责人提出了明确的专业技术及工作经历的要求;对其它一些文字等进 行了明确,对编排格式进行了调整。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的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映了 CNAS-CI01 的要求。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是CNAS根据建设工程领域检查的特点而对CNAS-CI01:2006《检查机 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建造和维护,涉及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设计图 复核、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等的检查活动。其中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道 路及其配套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水运码头工程和 建设工程产品。
本文件需与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I02:2006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同时使用。

2 引用文件
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2: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应用说明内容

 以下应用说明内容章节号采用CNAS-CI01序号,是针对CNAS-CI01《检查机构 能力认可准则》的部分条款提出的应用说明,故序号是不连续的:
4 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
4.2 从事建设工程检查工作的人员,无论其专职或兼职,不得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检查机构中执业。
4.2.1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机构和负责实施检查的人员,不应是 其检查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建设单位人员、监理人员、 用户或物业人员,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4.2.2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图复核的检查机构和人员,不应是其检查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建设单位人员、用户的人员,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4.2.3 从事建设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检查机构和负责实施检查的人员, 不应是其检查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建设单位人员、监理 人员、用户或物业人员,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6 组织和管理
6.3 检查机构技术主管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2年。

8 人员
8.2 负责建设工程检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历、经验和熟悉 建设工程检查的要求,并有根据检查结果对总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 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力。
8.2.1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 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相 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 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查 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2年的本专业工 作经历,有职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
8.2.2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图复核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 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 8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一级 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效资格且应有不少于 8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 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 5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 查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 2 年的本专业 工作经历,有职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
8.2.3 从事建设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 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效资格,如从事地基基础评价项目,授权签字人也 可以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有效资格,且都应有不少于8年的本专业 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5年的 专业工作经历;检查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2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有职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

10 检查方法和程序
10.1 检查机构应依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相应的技术标 准规范,制定建设工程的检查方法和程序。
 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由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现行国 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 利益的条文。
10.7 检查机构开展工程设计图复核和安全可靠性鉴定的检查工作时,应 使用经过鉴定的正版专业软件。

12 记录
12.3 检查记录应长期保存,直至被检查工程停止使用(拆除)。对于不 合格项目的检查报告,应单独建立项目台账。
13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13.1 当被检查的工程涉及结构安全检查结果不合格时,检查机构应将检 查结果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以确保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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