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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商品(货物)重量鉴定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一 引言
商品(货物)重量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
 对检查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商品(货物)的重量鉴定活动。 本文件中的商品(货物)重量鉴定是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和不同商品的特性,
结合国内国际惯例,采取不同的鉴定方式,对商品进行计量,复出准确的重量结 果。包装商品和陆运商品一般采用衡器鉴重;水运大宗散装商品中固体商品采用 水尺计重,液体商品采用容量计重或流量计重。衡器鉴重指根据商品的包装类型、 运输方式等分别采取不同的衡器,如天平、轨道衡、地中衡、料斗称等进行计重。 水尺计重是通过检测承运船舶的吃水及船用物料(包括压舱水),依据经相关部 门审定的船舶正规图表,计算所载运货物的重量。容量计重指在计量容器容量表 规定的计量口,以经检定的量油尺和温度计分别检测容器中液体货物的深度或空 距,然后按容量表求得液体货物在检测温度下的总观测容积,经各项修正后,计 算出该计量容器内液体货物的重量。流量计计重在散装液体货物装卸的主管道出 口安装经鉴定合格的流量计进行重量鉴定。
 本文件是 CNAS 根据商品的重量鉴定的特点而对 CNAS-CI01:2006《检查机 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 文件采用针对 CNAS《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 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需与 CNAS-CI01: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 CNAS-CI02: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

二 应用说明
3 管理要求 检查机构必须具有法律地位。

4 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
4.2 检查机构应独立于其检查活动所涉及的各方。检查机构应有政策和措施保
证本检查机构及其人员不从事任何可能违背其检查结果及正确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的活动。

5 保密性 检查机构应有文件规定对在检查活动中所获得的有关各方的文件、资料、信息及检查结果等负有保密的责任和措施。
6 组织与管理
6.3 检查机构应任命一名技术主管(不论称谓如何)全面负责重量鉴定技术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文件的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机构内检查活动的 正常进行,解决检查活动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问题,。
6.4 检查机构应有合适的管理方式来保证检查人员的工作由熟悉重量鉴定的方 法、程序、鉴定目的和对鉴定结果进行评价的人员实施有效地监督。监督的程度 和水平应与检查人员的资格、经验、培训和技术知识以及所承担的检查相适应。
7 质量体系
7.1 检查机构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时,必须考虑到商品(货物)重量鉴定 检查机构的特点,并确保检查机构的所有人员能够理解、执行和保持。
7.2 检查机构应任命一名熟悉商品(货物)重量鉴定工作的人担任质量主管(不 论称谓如何)全面负责检查机构的质量工作,其能够参与检查机构最高管理层的 质量决策。
8 人员
8.1 检查机构应保证有足够的与从事的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这些人员 应是检查机构的长期雇员。
8.2 从事商品重量鉴定的检查人员应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经 历。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资格要求时,需通过考试考核,取得相应资格。
9 设施和设备
9.3 在检查机构范围以外区域进行检查时,应保证开展检查活动的环境条件满 足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检查方法、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7 检查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所用仪器设备(如水尺计重的卷尺、海水密度计等, 衡器鉴重的各类衡器等、容量计重的量油尺、温度计等,流量计重的流量计等) 的校准计划,确保检查机构进行的测量可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对于使用
非本检查机构管理下的仪器设备,也要确保和证明其测量可溯源性。
对于水尺计重所使用的船方相关图表,须检查其经过相关部门审定,并在有 效期内。
10 检查方法和程序
10.8 检查机构应有保障人员安全和设施安全的程序和在安全条件下实施检查 的作业指导书。
12 记录
12.8 检查记录应在较长期限内保存,并做到安全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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