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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值溯源要求

1.前言

1.1 量值溯源的一致性是国际间相互承认测量结果的前提条件,中国合格评定国 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将量值溯源视为测量结果可信性的基础,CNAS 对量值溯源的要求与国际规范的相关要求一致。
1.2 在量值溯源方面,CNAS 要求已认可机构在满足国际标准的同时,应遵循我 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国量值溯源体系的要求。
1.3 CNAS 承认一切能够证实与国家或国际计量基(标)准存在有效关系的境内 外量值溯源途径。

2.适用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量值溯源要求,适用于已认可机构从事的测量活动,也适用于CNAS 对已认可机构量值溯源方面的评估和报告。

3.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 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 修订)。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 年 7 月 1 日施行)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 年 2 月 1 日发布)
3.3 International Vocabulary of Basic and General Terms in Metrology(VIM). BIPM, IEC, IFCC, ISO, IUPAC, IUPAP, OIML, 2nd edition, 1993. 《国际通用计 量学基本术语》
3.4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5 ILAC— P10:2002《ILAC 关于测量结果溯源性政策》
3.6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3.7 CNAS— RL0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3.8 CNAS— 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4. 术语和定义
本要求引用 VIM 2rd edition,1993《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JJF1001-
1998)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4.1 量值:一般由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
4.2 溯源性: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计量 标准的量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量基(标)准或国际计量基(标) 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4.3 测量: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4.4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装置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 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 作。
4.5 计量基(标)准: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 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
4.6 国际计量基(标)准:经国际协议承认的测量标准,在国际上作为对有关量 的其他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
4.7 国家计量基(标)准:经国家决定承认的测量标准,在国家内作为对有关量 的其他测量标准定值的依据。
4.8 参考标准: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 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它导出。
4.9 工作标准:用于日常校准或检查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或参考物质的标准(工 作标准通常用参考标准校准)。
4.10 标准物质: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 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附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
4.11 有证标准物质:附有证书的标准物质,其中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 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出 证的特性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 。
4.12 法制计量: 计量的一部分,即与法定计量机构所执行工作有关的部分,涉 及到对计量单位、测量方法、测量设备和测量实验室的法定要求。
4.13 法定计量机构:负责在法制计量领域实施法律和法规的机构。

5. 量值溯源要求
5.1 量值溯源的基(标)准
5.1.1 已认可机构应能够证实其测量活动所涉及的全部量值能溯源至国家或国际 计量基(标)准。
5.1.2 CNAS 承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国家计量基(标)准和量值 溯源体系。
5.1.3 CNAS 承认 BIPM(国际计量局)框架下,签署 MRA(互认协议)并能证 明可溯源至 SI 国际单位制的国家计量基(标)准或经济体的参考标准。
5.2 量值溯源的途径与要求
5.2.1 由 CNAS 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所提供的计量标准应当具有溯源性。
5.2.2 CNAS 承认我国计量基(标)准量值溯源的有效性(见附图)。
5.2.3 已认可机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实现量值溯源,包括:
 a) 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参考标准),应通过 使用校准实验室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建立的适当等级的计量标准的定期检定 或校准,确保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
 b) 已认可机构建立的其他等级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 量值溯源体系的要求,将量值溯源至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即参考 标准),进而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 也可以送至被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或法 定计量检定机构,通过使用相应等级的计量标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定期计 量检定或校准实现量值溯源;必要时,还可以将量值直接溯源至工作基准、国家 副计量基准或国家计量基准。
 c) 当已认可机构使用标准物质进行测量时,只要可能,标准物质必须追溯 至 SI 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CNAS 承认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 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
 5.2.4 特殊情况下的量值溯源 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或国际计量基(标)准不可能或不适用时,则应溯源至公认实物标准,或通过比对试验、参加能力验证等途径,证明其测量结果与同类实验室的一致性。
5.3 境外已认可机构量值溯源的要求
5.3.1 境外已认可机构的量值应能溯源至 BIPM(国际计量局)框架下,签署 MRA(互认协议)并能证明可溯源至 SI  国际单位制的国家或经济体的最高计量基(标)准。
5.3.2 CNAS 承认 APLAC、ILAC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所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量值 溯源性。
5.3.3 当境内已认可机构的进口设备无法溯源到中国国家基准时,应提供有效的 证明以证实其量值能够溯源至满足本要求 5.1.3 要求的境外计量基准。
5.4 校准的要求
5.4.1 已认可机构应选择溯源体系图中适当等级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校准实验 室或满足本要求 5.3.2 要求的校准实验室提供的校准服务。在 CNAS 有要求时, 应能提供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校准实验室校准能力的证明,如依据 ISO/IEC
17025 国际标准的认可证书及其附件。
5.4.2 校准实验室提供的校准证书(报告)应提供溯源性的证据,包括不确定度 及其包含因子的说明。
5.4.3 已认可机构对其测量设备进行自校准(内部校准)时,应符合国家有关的 规定,并能证实其具备从事校准的能力。必须:
a)确保校准的测量溯源性; b)校准方法必须使用标准方法,并须经过证实能正确运用标准方法; c)校准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并获得相应的资格; d)校准记录信息充分,校准数据或结果报告准确; e)报告被校准量值的测量不确定度及包含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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