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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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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2)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8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111施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咨询活动,加强对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为使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认证标准和技术规范而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家认监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办其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以国家认监委的名义,并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批。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六条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咨询活动。
  第七条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三)有符合认证咨询要求的管理文件;
  (四)有4名以上取得注册的专职认证咨询师,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咨询师;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
  第八条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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