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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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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力验证,是指利用实验室间指定检测数据的比对,确定实验室从事特定测试活动的技术能力。

  第三条  能力验证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操作可行、非营利性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验证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国际准则制定有关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的基本规范和实施规则,统一监管和综合协调能力验证活动。 

  第五条  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基本规范和实施规则开展能力验证活动。

  第六条  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建立并保存能力验证档案及相关记录,包括:

  (一)实施能力验证的有关文件;

  (二)能力验证的提供者的资质证明;

  (三)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对能力验证的提供者的确认记录;

  (四)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名单;

  (五)能力验证的技术报告;

  (六)能力验证结果和后续处理文件。

  第七条  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国家认监委报告下一年度的能力验证计划,包括:名称、目的、能力验证的内容和关键技术要素设计、组织单位、实施时间、拟参加实验室的范围和数量、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资质证明和审核材料等。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经批准的能力验证计划。

  第八条  能力验证的提供者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其技术能力在相应领域和关键技术要素方面领先,并具备可持续性。

  第九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认可机构等有关方面,对能力验证的提供者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的,国家认监委确定其作为能力验证的提供者。

  国家认监委鼓励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利用经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能力验证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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