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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条件

 

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拥有满足所申请资质认定范围必需的仪器设备或者其他工作条件。

 

上面的规定出自《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不够具体,实际上应结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满足下述条件:

 

1 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按照准则的规定,有所谓的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的司法鉴定机构,关于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在各省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要引起注意,这一点特别关键。

 

2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如房屋为租赁,需有租赁合同;自有的则需提供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等);


  3 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所在的上级单位出具的出资证明);


  4 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申报的项目要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上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5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满足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要求);


  6 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例如如果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连个领域,那么需要有3名持有法医临床的司法鉴定人证书的鉴定人和3名持有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人证书的鉴定人。但如果刚好只有3个人,但每个人同时持有法医临床的司法鉴定人证书和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人证书,那么也是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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