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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哪些人员必须经过授权?
认可准则6.2.6条明确要求:“实验室应授权人员从事特定的实验室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
a) 开发、修改、验证和确认方法; b) 分析结果,包括符合性声明或意见和解释; c) 报告、审查和批准结果。”一个管理体系在实验室中通常以下人员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予以授权:报告批准人,开发、修改、验证和确认方法的人员,分析结果(包括符合性声明或意见和解释)人员;技术管理层组成/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监督员、内部审核员。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特殊类型检测/校准的人员不仅需要进行资格确认,也需要授权。意见和解释无论是在报告/证书中给出,还是口头给出,都可能看作是一种服务,对顾客使用(甚至更新)设备、改进产品性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认可准则要求对这类人员进行书面授权。
有的人虽然以前承担了某项检测/校准工作,但中途离开岗位较长一段时间,就需要通过培训或者经过一定考核,确认其能力资格,重新授权后再上岗。例如,在纺织品检测实验室,三个月以上未从事外观、黑板、棉花品级、抱合、色牢度、起毛起球、棉结杂质等用目光评定的检测项目的检测人员,必须经过目光校对。同样时期未从事过羊绒、羊毛手排长度和棉花手扯长度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操作比对,合格后方重新从事上述项目的检测工作。在珠宝玉石实验室,两年以上未从事珠宝玉石检验的人员,在重新上岗检验时,必须重新经过培训并获得所规定的资格证书后才能承担主要检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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