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提供最新的ISO标准认证咨询
PROFESSIONAL TO PROYIDE THE LATEST ISO STANDARD CERTIFICATION CONUSUL TING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指导委员会于1998年23月发布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该《规定》共分4章23条,现予全文刊登如下: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改善各类组织的环境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 用,推进组织的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促进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由中国环境管理认证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 导委员会)统一组织管理。指导委员会社下列机构:

  (一)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

  (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境管理认证人员 注册委);

  (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经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 构对各类组织依据国际标准ISO14001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的活 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组织是指公司、集团公司、商业或社团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上述单位的一部分或结合体。

  第六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循环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认证条件与认证程序

  第七条 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总量控制标准;

  (二)已按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运行至少3个月。

  第八条 认证程序:

  (一)具备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组织可向机构认可委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书面申请。

  (二)认证机构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 知该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对于不受理申请的组织,认证机构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

  (四)认证机构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审核、现场审核情况和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决定申请认证的组织可否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

  1.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复印件;

  2.通过"三同时"验收

管理培训专线:13570008189 020-38913061
梁小姐电话:1333288879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路163号富星商贸大厦东塔16楼
CopyRight@广州誉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19028229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路163号富星商贸大厦东塔16楼
CopyRight@广州誉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190282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