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提供最新的ISO标准认证咨询
PROFESSIONAL TO PROYIDE THE LATEST ISO STANDARD CERTIFICATION CONUSUL T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
管理培训专线:13570008189 020-38913061
梁小姐电话:1333288879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路163号富星商贸大厦东塔16楼
CopyRight@广州誉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19028229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路163号富星商贸大厦东塔16楼
CopyRight@广州誉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190282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