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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2001社会责任中文标准

I. 目的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公司应该遵守的社会责任,以帮助公司:
a) 发展、维持和加强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或影响的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的议题;
b) 向利益团体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和措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之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

II. 规范网要与诠释
公司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当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议题相同时,应该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
公司也应该尊重下列国际协议的原则:
※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和105条(强迫性和奴役性劳动)
※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条(组织工会的自由)
※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条规(集体谈判的权利)
※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和111条规(男女同工同酬;歧视)
※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条规(工人代表公约)
※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和建议款第146条规(最低年龄和建议)
※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和建议条款第164条(职业安全和健康)
※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条(职业训练与雇用/伤残人士)
※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条(家庭工作)
※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2条(最恶劣儿童)
※ 世界人权宣言
※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 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

III. 定义
1. 公司的定义:
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中各项规定组织或企业的整体,包括公司所有的员工(即董事、决策阶层、经理、监督和非管理人员,不论是直接雇用、合约性质或以其它方式代表公司的人)。
2. 供货商/分包商的定义:
提供货物或服务给公司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来生产公司的货物或服务。
3. 下级供货商的定义:
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货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构成供货商或公司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被利用生产?生产供货商或公司的货物或服务.
4. 补救行动的定义:
给SA8000所涵盖权益受侵害的工人或前雇员的补救行动。
5. 纠正行动的定义:
为确保给不符合提供及时、持续补救而实施的系统化改进或解决措施。
6. 利益团体的定义:
关心公司的社会表现或受到公司社会表现所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7. 儿童的定义:
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是十四岁,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
8. 青少年工人的定义:
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9. 童工的定义:
任何属于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的人所从事的劳动,除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条。
10. 强迫性劳动的定义:
任何人在任何受惩罚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
11. 拯救儿童的定义:
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12. 居家工人的定义:
在直接或间接合同下,不在公司场地内为公司做工的人。不论由谁提供设备、原料或其它物料,只要提供了雇主界定的产品或服务并为报酬而做工的人。

IV. 社会责任之规定
1. 童工
1.1 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
1.2 若发现有童工,公司应该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和有效的传达这些政策和程序给员工和其它利益团体,并且应该提供足够的支持来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1.3 公司应该建立、纪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条所涉及的旨在推广儿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团体有效传达.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措施来保证在上课时间内不雇用童工或青少年工人,而且童工和青少年工人的每日交通(来回工作地点和学校)、上学和工作时间加起来不得超过十小时。
1.4 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可置儿童或青少年工人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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